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,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。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,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降低。据介绍,此次汽车消费税的调整:排气量在3.0升以上至4.0升(含4.0升)的乘用车,税率由15%上调至25%,排气量在4.0以上的车辆,税率由20%上调至40%;排气量在1.0升(含1.0升)以下的乘用车,税率由3%下调至1%。财政部表示,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,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,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,有利于降低汽油和柴油的消耗,减少空气污染。